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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6 发布者: 访问量:3086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1年1月26日


 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提高社会知名度,推动我省税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江西省内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的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自愿申请,中税协和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负责审核认定。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省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对申请AAAA级、AA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省税协按照规定审核后上报中税协,由中税协负责审核认定。

第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核心竞争力,享有执业信誉。省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注册资金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四)上年度年检合格;

(五)申请认定的年度不发生亏损;

(六)纳税信用等级不得为D级;

(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为TSC4以上;

(八)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的行为,没有因执业质量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和行业惩戒。

(九)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活动,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A级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税务师原则上3人以上;

(二)申请认定年度的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AA级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税务师5人以上;

(二)申请认定年度的经营收入必须在500万元以上,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收入在200万以上。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AAA级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税务师8人以上;

(二)申请认定上年度的经营收入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收入在500万以上。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具体包括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和党建统战工作五个方面(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合格。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省税协申请等级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申请等级认定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和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党建统战工作等五大方面内容;

(三)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明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四)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五)中税协或省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省税协受理税务师事务所A级、AA级、AAA级申请,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后,派出审核工作组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省税协对申请AAAA级、AAAAA级的事务所进行书面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上报中税协。

第十四条  实地审核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团体会员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原件);

(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个人会员证(原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内控情况、部门设置情况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员、执业质量、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

(四)申请认定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月份);

(五)申请认定年度工作底稿清单(随机抽查4-8份工作底稿);

(六)全体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原件);

(七)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调查问卷(不少于10份);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审核工作组对符合认定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提出审核认定意见,形成审核认定报告,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六条 省税协召开会长办公会,对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情况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向社会公告。省税协颁发税务师事务所A级、AA级、AAA级证书、牌匾。

省税协认定的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应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中税协备案。


第四章 等级所管理

第十八条  省税协对税务师事务所等级采取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省税协组织年度年检时发现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收入、税务师人数等指标达不到认定标准的给予一年的过渡期;第二年经营收入、税务师人数等指标仍未达标的,降低或取消其等级,并予以公告。享受过渡期不能超过两次。

第二十条  省税协组织的质量检查中,发现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有执业不规范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或取消其等级,并予以公告。对弄虚作假调剂经营收入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等级认定。

第二十一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有被举报或被投诉其执业行为存在重大违规,经查实无误后降低或取消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获得A级、AA级、AAA级后有合并、分立、转制等重大变更事项,涉及等级认定的,省税协会长办公会根据年度检查报表、每年复核税务师事务所资质、收入等情况,研究决定可否继续保持相应等级。


第五章  集团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具有母子、总分、母子加总分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申报等级认定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应对分支机构的股权或表决权比例超过50%,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开展一体化工作,实现品牌标识、人事管理、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业务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五统一”;

(三)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进行集团化的,原所应在一年内办理注销或变更名称。

第二十四条  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可以合并计算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规模及业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费用。从事等级认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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