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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5 发布者: 访问量:844

各税务师事务所、个人会员: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经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1年1月22 日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履行职能的经费来源,规范协会会费收取使用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参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入会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均应依照本办法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交纳标准,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别确定。

 单位会员会费按年交纳,以会员单位上年度业务收入总额为基数进行交纳:

 业务收入在 1000 万元(含)以下,定额单位会员会费 6 万元;

 业务收入在 1000-3000 万元(含),定额单位会员会费18 万元;

 业务收入在 3000 万元以上,定额单位会员会费 30 万元;

  个人会员会费按年交纳,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会员按每年 700 元交纳,不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会员按每年 50 元交纳。

本办法所称年度业务收入,指单位会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和其他涉税服务等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为减轻会员负担,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对会员会费进行减免,具体减免办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相关文件执行,或本会授权常务理事会根据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减免办法。

 第四条 单位会员的会费按年收取,在年终或行业自律检查时一次性交纳。

 个人会员的会费年终一次性交纳或在行业自律检查时交纳,交纳方式可选择自行直接交纳或由所在会员单位统一交纳。

 个人会员年度内转会的,6月30日前办理转入完成手续的,个人会费交给转入地注册税务师协会;6月30日后办理转入完成手续的,个人会费交给转出地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五条 会员退会应结清会费。

 第六条 本会负责江西省会员会费的收取及上交工作。

 第七条 本会当年收取的会费,按规定上交中税协,其余部分留本会使用。

 会费用于《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而开展工作所需的各项开支,包括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专项工作会、党建活动、理论研究、行业宣传、信息网络、业务交流、教育培训、外事交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及办事机构等方面所需正常经费开支。

 第八条 本会加强对会费收支使用的管理监督,建立会费收支账簿,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九条 按规定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对不按照本办法交纳会费的会员,按照《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及行业自律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送同级税务机关。

 第十条 本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费收支报告进行审计,并报江西省民政厅参加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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