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2025年9月29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Jiangxi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JXCT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西省内的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和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全体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税收中心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加强本会及行业党的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健全职能、科学管理、优化服务、创新发展,建设一流全省性行业协会;督促引导会员强化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优质高效服务,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税收现代化进程中发挥行业的积极作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和党建领导机关中共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自愿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成为其会员,自觉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二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行业基层党组织,以党建带团建,以党建促发展,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协同做好统战工作。
第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发展战略,严格落实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工作要求,确保行业建设和发展坚持正确方向;
(二)参与制定本省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接受委托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四)加强行业自律监督,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的有关团体标准,督促引导税务师事务所深化内部及法人治理,强化内控监督,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五)协同税务机关,组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税收宣传,提供公益性税收服务援助,促进税法遵从,增强社会依法纳税意识;
(六)协助中税协做好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巡考等工作;
(七)开展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及产教融合等工作,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会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组织业务和其他工作交流,开展税收理论及政策研究;
(九)办理会员入会登记和备案管理等事宜,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和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等工作;
(十)开展行业对外宣传,推进行业文化建设,树立行业优秀品牌,提升行业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加强本会门户网站等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增强会员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
(十一)推进行业法治化建设,加强行业内外部协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拓展会员业务范围,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税协、省税务局及有关部门授权或批准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诚信记录和工作作风;
(三)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五)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理事会授权,本团体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和相关行业规范;
(七)参加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团体秘书处注销其会员资格,收缴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一、六项职权,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税务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顾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研究处理相关工作的重大问题;其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委员的聘任,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各设区市设立服务部。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服务部)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省”“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服务部”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经费开支范围:
(一)会议及各项活动;
(二)党建工作各项活动;
(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补贴及差旅费;
(四)办公设施及用品;
(五)宣传、调研、培训、经验交流、国际国内交往和出版书刊;
(六)税务师行业工作奖励经费;
(七)其他合理支出。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及中税协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税务局审查,经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税务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省税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税务局及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5年9月29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