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2020年12月18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Jiangxi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JXCT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西省内的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和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对全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在各设区市设立服务部。各设区市服务部是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自愿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成为其会员,自觉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是:
(一)引导会员依法从事涉税业务,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和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二)接受委托拟制会员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业务规程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接受委托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四)协助中税协组织和实施本省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本省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
(五)协助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等工作;
(六)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
(八)负责办理会员入会登记和备案管理等事宜,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
(九)协调行业和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十)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二)负责行业宣传,推动行业信息网络建设;
(十三)办理中税协、省税务局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本团体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本团体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和相关行业规范;
(七)参加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团体秘书处注销其会员资格,收缴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团体秘书处拟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税务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顾问。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研究处理相关工作的重大问题;其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委员的聘任,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经费开支范围:
(一)会议及各项活动;
(二)党建工作各项活动;
(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补贴及差旅费;
(四)办公设施及用品;
(五)宣传、调研、培训、经验交流、国际国内交往和出版书刊;
(六)税务师行业工作奖励经费;
(七)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税务局审查,经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税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省税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税务局及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8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