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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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提高优质税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任度和影响力,增大其无形资产,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做强做大,更好地向市场化、规模化发展,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了《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2010年1月8日印发
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和《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运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税中心”)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评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实行过程透明化和结果公开化。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的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由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评定出A级、AA级和AAA级税务师事务所。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称号并非永久性享有,凡年检符合等级标准的继续认可,对不符合的即取消相应等级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已获得等级称号的税务师事务所,如有重组、分设、合并等重大变更事项时,必须在下一年重新申请等级认定。
第二章 参评基本要求和条件
第六条 A级以上(含A级、AA级和AAA级)税务师事务所是在全省税务师事务所中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的骨干事务所,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信誉,优质的服务理念,较高的执业质量,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
三、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全面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
四、严格加强自律管理,不断完善内部建设和健全规章制度,经常性开展业务培训,单位财务核算体系完善,经营规模稳步提升,服务范围和业务层次不断提高。
第七条 按本办法参加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两年以上并正常开展执业活动;
二、通过行业年检,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5人以上;
四、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金达到30万元以上;
五、税务师事务所上年度经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评定方法
第八条 具备参评资格的事务所依照考核年度内相关的主要工作情况实施考评,具体依据内容如下:
一、执业资质(10分)
1.在人员、编制、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税务机关等行政部门彻底脱钩,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与税务机关等行政部门无不当经济利益往来。
2.没有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自行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以各种形式挂靠的分支机构。
3.没有执业注册税务师只挂靠不执业的行为,没有在职税务人员以执业注册税务师身份执业的情况。
4.没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业资质方面问题。
以上四条如有一条不达标,该项不得分。
二、经营规模及业绩(50分)
1.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A级5人以上,AA级8人以上,AAA级10人以上)(15分)
2.注册资本金(A级30万以上,AA级60万以上,AAA级100万以上)(10分)
3.年经营收入(A级100万以上,AA级500万以上,AAA级1000万以上)(25分)
“以上”均含本级数
三、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20分)
1.开展的各类业务均有相应的业务工作程序且程序完整,审查目标明确、步骤恰当、要点突出,可操作性强。(4分)
2.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书内容详细、具体规范。(3分)
3.编制的工作底稿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资料真实,记录清晰、内容连贯、勾稽关系严谨、审核过程清楚且经过三级复核。(4分)
4.在向社会和委托人发放的调查问卷中,基本满意度应达90%以上。(4分)
5.前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的行为,或没有因执业质量受到税务机关或主管部门处罚、行业惩戒、通报批评的。(5分)
6.上年度年检合格。(本条不合格者此项不得分)
四、内部管理(20分)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与所内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相关保险,有合理的奖励制度。(3分)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3分)
3.风险控制制度健全,达到三级审核,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基金。(4分)
4.业务培训制度健全,按要求参加中税协和省税协组织的培训,所内对员工的培训有计划有安排,培训课时数达到中税协的要求。(2分)
5.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有专人保管。(2分)
6.重视事务所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注税行业文化活动,有品牌效应。(2分)
7.没有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亏损,不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问题;没有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现象。(4分)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采取百分制,经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视为申报等级的测评合格分。
第四章 评定组织
第十条 省税协和设区市注税服务部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工作小组,根据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书面申请,对A级及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评定的情况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省税协成立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审查委员会,对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书面申请和评审工作小组的意见进行审查,并确定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名单审定后,在全行业内公示,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各界公告。
第十三条 省税协向获得A级及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的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评定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表
申报单位:
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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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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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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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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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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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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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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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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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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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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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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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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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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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考核评分表,自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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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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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说明:
法人代表签字:
事务所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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