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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转发建立税务机关 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8 发布者: 访问量:1455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税总发〔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领会精神。为了积极适应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和“金税三期”全面上线的需要,《通知》围绕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需求,就建立三方沟通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有助于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回应纳税人诉求、解决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执业行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前瞻性。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建立三方沟通机制作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具体职责,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把建立三方沟通机制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拓宽沟通渠道。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协作,按照《通知》要求,通过召开会议、走访调研和业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拓宽和畅通三方沟通渠道。一是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三方联系会议制度,包括座谈会、通报会、征询会、政策宣讲会等。有条件的单位可延伸至县(市、区)税务机关,特别是有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县税务机关,联系会议原则上由税务机关征管部门牵头召开,其他业务部门如有需要,也可牵头发起,征管部门予以配合。二是积极探索建立业务合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可在涉税培训、涉税鉴证、涉税审核、营改增业务、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纳税风险评估等方面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实现途径和实现形式,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专业特长。三是畅通各方联系渠道。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及时公告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名单,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查询,充分利用QQ、微信、微博、电子邮件、手机APP等载体,开展实地走访、调研及问卷调查等方式,拓展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之间的沟通交流渠道。

    三、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定期开展三方沟通。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参加的联系会议,根据三方需求确定参会名单,通报年检、执业质量检查等有关工作情况,宣传税收政策,提出规范管理要求,听取税务师事务所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及纳税人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投诉和评价。二是建立沟通工作档案。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三方沟通机制工作档案,记录三方沟通机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将联系会议记录、问卷调查表、走访调研报告等资料及时归档。收集的各种合理建议和诉求建立问题台账,分类办理,及时反馈和解决,并跟踪督办,实行销号处理。将三方沟通机制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确保三方沟通机制落地生根。三是依法依规开展交流。各级税务机关在开展三方交流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把握好政策界限和尺度,做到开“前门”、堵“后门”,既依法依规支持行业发展,又防止暗箱操作,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五个禁止”和“三项制度”规定,建立长效监督机制。要始终坚持纳税人自愿选择涉税专业服务的原则,杜绝强制、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专业服务的行为。同时要加大对税务干部的教育力度,保持警钟长鸣。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

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

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以下简称三方沟通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与原则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方案》的有关要求,通过三方沟通机制建设,畅通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之间沟通交流、信息反馈及解决问题的渠道。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持续改进监管内容和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执业环境,推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统筹各方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二)基本原则

1.需求导向,有效沟通。围绕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的需求,畅通三方沟通交流渠道, 积极回应纳税人合理诉求,更好地解决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

2.互相尊重,平等交流。三方沟通中,税务机关应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平等交流, 充分尊重其建议权、监督权等权利,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和诉求。

3.因地制宜,持续改进。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三方沟通机制的实现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二、沟通内容

通过三方沟通机制,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三方可就下列内容进行沟通:

(一)税务机关可以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与修改听取意见建议;收集分析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解答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问题;回复改进纳税服务和征管工作的建议采纳情况;反馈针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投诉处理情况;通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执业质量检查结果和执业问题整改情况等。

(二)纳税人、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可以就起草和执行中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反馈;就纳税服务和征管工作提出建议;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适用进行咨询;就税收政策执行中与税务机关存在的分歧进行反映;就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等。

(三)纳税人可以就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就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存在的执业问题进行投诉等。

(四)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可以就纳税人税法遵从情况和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遇到的困惑与需求进行反映等。

三、沟通方式

(一)召开会议

召开由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参加的会议,包括座谈会、通报会、征询会、政策宣讲会等。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可联合召开,也可分别召开。

会议一般由省税务机关或市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牵头召集,有条件的市可延伸至县税务机关。根据每次沟通主题及内容,确定与会的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代表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代表等。

(二)走访调研

各地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不定期实地走访、调研及问卷调查,了解其需求和建议,帮助、督促其解决问题,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拓展渠道

利用纳税服务热线、网站、QQ、微信、微博、电子邮件、手机APP等载体,拓展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之间的沟通交流渠道。

(四)业务合作

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引导其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辅导等服务。积极探索建立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业务合作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或有偿委托等形式,在税收课题研究、纳税服务方式创新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省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三方沟通机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本地区三方沟通机制建设的落实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内部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运行体系和信息反馈流程,并统筹指导好市、县两级三方沟通机制的建设工作,确保三方沟通机制运转顺畅、取得实效。

(二)综合统筹,形成合力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方案》关于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要求,将构建三方沟通机制纳入国税、地税合作的整体工作中统筹规划,建立“国税、地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纳税人”五位一体的协作运行机制,实现国税、地税管理协同、服务协作、信息共享,提升工作合力。

(三)跟踪反馈,督促落实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三方沟通机制工作档案,记录三方沟通机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诉求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和解决,并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确保三方沟通机制落地生根。

(四)依法开展,防范风险

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三方交流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把握好政策界限和尺度,切实尊重和维护纳税人自愿选择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权利,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强制服务,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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