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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监管新体系下的纳税信用管理优化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20 发布者: 访问量:12

赵伯初 李蕙敏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纳税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中发挥基础性、促进性作用的关键部分,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构建以“信用十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逐步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在税务监管新体系下,对纳税信用管理进行研究优化,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人精神,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以税收征管改革背景为“基”,探讨纳税信用之“理”

 社会信用体系是以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以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核心,以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形成为动力,以信用服务行业主体竞争力的不断提高为支撑,以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作保障的国家社会治理机制。我国从2003年初出提出“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总体要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社会信用等基础制度。信用建设在国家层面总体不断推进。

 纳税信用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客观真实记录,已成为衡量市场主体或个人商誉和道德品质的重要标尺,是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力抓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强化提升纳税信用管理水平的外生动力,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良好的纳税信用已经成为经济社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通行证”。

 《意见》对税务监管新体系进行了全新的整体部署,明确了“信用十风险”监管的基础性地位,为新形势的纳税信用管理点明新方向。一是纳税信用监管将由单一的事后管理转变为贯穿事前(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事中(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事后(拓展纳税信用奖惩)全流程。二是将全面推行动态信用分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改变对所有纳税主体均衡发力、单一主体静态监管的粗放手段,勾画智能动态曲线,实时差异化监管。三是“互联网+”与大数据应用成为发展趋势。推进内外部、线上下涉税数据汇聚联通,实现纳税信用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成为必然。

二、以数据溯源问题导向为“矢”,分析纳税信用之“状”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3 年印发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首次系统性建立了纳税信用管理制度。2014 年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先后发布11个公告,在实践和应用中不断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同时,不断深化纳税信用增值应用在发票管理、信用贷款、招投标以及评优评先等方面开展联合奖惩。

 随着纳税信用的作用不断突出,企业参与度随之提升。2015 年至2021年,我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参评户数与A级纳税人数量呈现逐年递增趋势。A 级纳税人户数增长明显缓于参评纳税人户数增长速度,说明后者主要依赖于除A级以外其他级别纳税人的增加,针对A级纳税人的守信激励措施有一定效果,但总体影响力有限。同时,我国纳税信用等级分布总体呈两头少(AC和D级较少),中间多(B和M级较多)的形态以 2021 年评价结果为例,A 级企业275 万户,占参评总户数的 8.28%;B级和M 级企业共2747万户,占比 82.58%;℃ 级和D 级企业共 304 万户,占比 9.14%。究其原因,一方面,纳税人一定程度上存在“达标心态,认为只要结果不太差,不影响其享受优惠政策和办理涉税事项即可;另一方面,A级纳税人的评定标准十分严格,但激励措施带来的收益却不够高,在企业重视的融资、退税等关键方面与临界的B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几乎无差别。

 具体到单一地级市,“两头少,中间多”的分布形态同样显现。以江西省萍乡市为例,2021年该市A级纳税人 1409 户,占参评总户数的4.72%;B级和M级纳税人共 24388 户,占比 81.70%;℃ 级和D 级纳税人共 4054 户,占比 13.58%。

 通过对比∥全国与单一地市情况,笔者发现纳税信用优劣与稳定状况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正相关,以人均 GDP 作为衡量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参考工具2021年我国人均 GDP为8.1万元,江西省萍乡市人均GDP为6.14万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通过对比全国与萍乡市纳税信用等级占比情况可以看出,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的萍乡市,其A级纳税人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C 级和 D 级纳税人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萍乡市 B 级和M 级、C 级和D级纳税人占比折线明显较为曲折、波动较大。这表明,总体而言,经济发展水平越低,纳税遵从度相对而言也会降低,纳税信用状况相对较差,并显现出变动更加不稳定的趋势,通过分析溯源,结合当前工作的新形势,笔者将纳税信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一)法律层级不够高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信用体系建设意见》)提出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但我国涉及社会信用的立法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法中,如纳税信用管理依据仍然是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4 年印发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仅为部门规章,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撑,难以规范外部导致联动配合不足。

 (二)评价体系不够完善

 《信用体系建设意见》提出要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加强信用建设。一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当年评定上一年度结果,周期长、流程静态,存在滞后性。二是信息采集没有充分引入社会资源,缺乏联动性。三是指标设置缺乏合理性,例如,缺失非经常性指标的纳税人只有在完全不失分的情况下才能获评A级,生产经营不满3年不予评为A级,评分为 70 分和 89 分的纳税人存在较大差距,却均被划为B 级,分值画线“松紧不一”。四是参评范围受限,尚未实现对企业全覆盖,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更暂无统一的管理措施。五是对纳税信用动态调整监管不足,局限于案头形式审核,存在一定风险漏洞。由于尚未实现全国纳税信用数据联网,无法溯源异地企业信用情况,适时配套调整对本地关联企业的管理措施。

 (三)影响层面不够广泛

 《信用体系建设意见》提出要实行纳税中报信用承诺制,提升纳税人诚信意识,要深化“银税互动机制建设,用足用好出口退税等外贸政策工具。当前社会信用呈现信息更加广泛、评价更加智能、共享更加便利、应用更加多元等特点。随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陆续上线和社保费非税收入征收职能划转,税务部门拥有了颗粒度更细、涵盖面更广、归集能力更强的税收数据库。如何更深、更广发挥信息化效应,推动纳税信用更好向外释放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以税收监管新体系为“锚”,探索纳税信用之“向”

 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规范、有序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要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笔者建议,新形势下应优化升级纳税信用管理。

 (一)完善纳税信用法律法规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现有的纳税信用管理政策绝大部分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法律层级不够高,在运行过程中执行力震慑力有限,奖惩措施难以落到实处,因此,亟须完善纳税信用法律法规,合力构建协同共治工作局面。

 (二)健全纳税信用评价体系

 一是扩大信用管理范围,健全覆盖全部纳税主体的信用信息库。二是完善评价机制及结果动态发布。合理调整起评分,科学设置指标及区间,为成长期纳税人拓展空问。可考虑由扣分制变为积分制,实时推送纳税信用积分变动情况,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修复失信行为。三是关注纳税人及社会诉求。参考纳税人涉税中介机构等主体建议,综合多方意见,增强纳税信用评价体系权威性。四是建立与外部门联动的信用评价机制。依托5G、大数据、区块链等,完善“纳税信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联动“网”,提升纳税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加大纳税信用奖惩力度

 要强化信用约束,加快构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长效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目前,纳税信用奖惩机制局限于简单的级别划分、粗放的结果应用,对信用良好的 A、B 级企业的激励措施的区别不大,吸引力不足,对信用较差的 C、D 级企业惩戒不够、震慑不强。可探索将信用积分作为守信激励,在纳税人重点关注的税负、融资、退税、发票等方面拓展便利,增强守信吸引力。同时,税务部门可联合其他部门丰富失信惩戒举措,增加失信成本,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双轮驱动”。

 (四)建立新型税务监管协同机制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交易活动纷繁复杂,仅凭税务机关难以实现对纳税信用有效监管。笔者建议:一是增强税务内部协同,横跨纳税服务、征管、稽查各部门,贯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各环节。二是增强税务部门和外部协同,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互联互查协同工作机制,实现纳税信用向外有效衔接。三是增强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同,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与纳税信用管理工作互相促进、节奏相互适配,在推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方面协同发力。


原载《注册税务师》杂志2023年第4期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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