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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执业质量检查奖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8 发布者: 访问量:2324

各设区市国、地税局征管科,税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行业的监督指导,提升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质量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执业质量检查奖惩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10月28日

 

 

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执业质量检查奖惩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规范,促进全面提升我省税务师行业执业质量,根据《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草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经年检合格的税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执业行为实施奖惩,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奖惩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第四条 被惩戒者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者,可以向江西省税协秘书处或中税协提起申诉。

 

第二章  执业行为的评价

 

第五条 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评价采用百分制,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业资质(20分):

1.在人员、编制、财务、职能、名称、场所等方面与税务机关等行政部门彻底脱钩,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与税务机关等行政部门无不当经济利益往来。(6分)

2.没有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自行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以各种形式挂靠的分支机构。(6分)

3.没有执业注册税务师只挂靠不执业的行为,没有公职人员及在职税务人员以执业注册税务师身份执业的情况。(6分)

4.没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业资质方面问题。(2分)

(二) 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50分)

1.开展的各类业务均有相应的业务工作程序且程序完整,审查目标明确、步骤恰当、要点突出,可操作性强。(10分)

2.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书内容详细、具体规范。(5分)

3.编制的工作底稿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资料真实,记录清晰、内容连贯、勾稽关系严谨、审核过程清楚且经过三级复核。(15分)

4.在向社会和委托人发放的调查问卷中,基本满意度应达90%以上。(5分)

5.前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的行为,或没有因执业质量受到税务机关或主管部门处罚、行业惩戒、通报批评的。(10分)

6.上年度年检合格。(5分)

(三)内部管理(30分)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与所内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相关保险,有合理的奖励制度。(5分)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5分)

3.风险控制制度健全,达到三级审核,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基金。(5分)

4.业务培训制度健全,按要求参加中税协和省税协组织的培训,所内对员工的培训有计划有安排,培训课时数达到中税协的要求。(5分)

5.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有专人保管。(3分)

6.重视事务所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注税行业文化活动,有品牌效应。(2分)

7.没有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亏损,不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问题;没有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现象。(5分)

 

第三章 奖惩的内容

 

      第六条 奖励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得分在九十分以上的,给予通报表扬、适当经济奖励。

      第七条 惩戒内容

      (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得分在七十分以下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得分在六十分以下的,给予暂停其执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团体会员资格并公告。

(三)税务师执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谈话提醒、训诫并责令改正。

1. 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2. 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规范的;

3. 审核不到位,结论与依据的勾稽关系不清的;

4. 对企业提供的纳税申报表没有要求企业盖章的。

(四)税务师执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个人会员资格并公告。

1. 不按执业准则操作造成少缴税款五十万元以上的;

2. 因工作过错导致执业行为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3. 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违规受到惩戒,应追究事务所法人代表或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提请上“黑名单”。

 

第四章  奖惩依据和决定

 

第九条 执业质量考核是依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采取合适的方法对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执业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不断提升税务师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执业行为的认定和奖惩的依据以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和举报等情况为依据。

第十条 奖惩决定由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做出。

 

第五章  奖惩的回避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应主动书面申请回避:

(一)与奖惩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二)其它可影响惩戒事项决议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投诉人有权对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检查结论得出前应将工作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投诉人。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会员违反行政法规或触犯法律的,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将及时移送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会员的奖惩决定,应记入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其他从业人员违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3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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