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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 师执业质量检查奖惩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0 发布者: 访问量:5431


 

各设区市国税局征管科、地税局纳服科、税务师事务所:

经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执业质量检查奖惩办法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执业质量检查奖惩办法》的补充规定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7年4月20日

 

 

附件:

 

《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执业质量检查奖惩办法》的补充规定

 

根据《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执业质量检查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奖惩办法>),结合执业质量检查的实际,为更加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执业,严格执业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制定《奖惩办法》补充规定。

一、严格执业质量检查评分标准

第一条 《奖惩办法》第二章(执业行为的评价)第五条第(一)项执业资质(20分)第三款,“没有执业注册税务师只挂靠不执业的行为,没有公职人员及在职税务人员以执业注册税务师身份执业的情况”(6分)中,执业税务师只挂靠不执业存在一个扣2分,直至扣完6分为止。

第二条 《奖惩办法》第二章(执业行为的评价)第五条第(二)项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50分)第一款“开展的各类业务均有相应的业务工作程序且程序完整,审查目标明确,步骤恰当、要点突出,可操作性强”(10分)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第三条 《奖惩办法》第二章(执业行为的评价)第五条第(二)项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50分)第三款“编制的工作底稿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资料真实,记录清晰,内容连贯、钩稽关系严谨、审核过程清楚且经过三级复核”(15分)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5分。

第四条 《奖惩办法》第二章(执业行为的评价)第五条,第(三)项内部管理(30分)第一款“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与所内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相关保险,有合理的奖励制度”(5分)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第五条 《奖惩办法》第二章(执业行为的评价)第五条第(三)项内部管理(30分)第4款“业务培训制度健全,按要求参加中税协和省税协组织的培训,所内对员工的培训有计划有安排,培训课时数达到中税协的要求”(5分)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二、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第六条 《奖惩办法》第三章(奖惩的内容)第七条第二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得分在60分以下的,给予暂停其执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团体会员资格并公告”,调整为“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得分在60分以下的,停业整改6个月,经复核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团体会员资格并公告。”

第七条 《奖惩办法》第三章(奖惩的内容)第七条第(四)项“税务师执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个人会员资格并公告”调整为“税务师执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会员执业资格,改为非执业会员并公告。

建立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税务师诚信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将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税务师执业质量检查的奖惩内容和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税务师的投诉一并存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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